私有房屋所有人在外地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所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政府证明。
申请登记共有房屋应写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由共有人共同确定持证人,并立书面协议交房管机关存查。
第八条 申请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房屋须持土地管理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并提交规划、施工管理部门发给的施工执照、建筑图纸、竣工验收凭证。翻建扩建的房屋,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买卖房屋须提交土地使用证,原有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买房人须持居住地的户口或经营证件。
(三)赠与房屋须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赠与证件。
(四)交换房屋须提交双方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换房屋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房屋须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公证书。无合法继承人和有纠纷的房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公证机关出据的公证书处理。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分割证件和公证书。
(七)合并的房屋,提交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八)房屋产权所有人申请更名须提交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本人更名申请及更名后的户口簿。
第九条 私有房屋在拆除、翻建前应到城市规划、房管机关办理拆除、翻建手续,须提交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有土地的使用权按自治区有关城镇规划、土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将房屋的来源、坐落地点、建筑结构、种类、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附属设施、使用情况向房管部门据实填报。
第十一条 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颁发给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合法证件。非所有人不得冒充所有人登记。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应自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新建房屋应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所有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声明作废,提供有关证明,说明遗失原因,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