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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在押人犯给养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在押人犯给养费标准的通知
(1988年6月25日 京公行字[1988]427号)


公安分县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88)公(审)字6号“关于调整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目前部分副食品、药品和其他物品价格上升,人犯给养费开支增加的情况,为保证在押人犯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下降,有利于教育改造,经研究对在押人犯给养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伙食费标准: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各分局看守所一般人犯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二十九元,病犯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三十六元五角;
  重要政治人犯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三十九元五角;外籍人犯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四十五元五角;吃西餐的外籍人犯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四十九元五角。县公安局看守所一般人犯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二十五元;病犯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三十一元五角。
  二、医药费标准:在押人犯每人每月二元五角(市局集中掌握五角,各单位每人每月按二元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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