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允许并积极推荐有劳动能力的富余人员,进入劳务市场作为招工对象参加社会招工。招工条件可适当放宽。招工后,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工资可参照工人调动的原则办理。
鼓励富余人员自由选择职业。富余人员中有某些专业特长、本人自愿申请调到或受聘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原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而又坚持不放的,当地劳动部门应积极调解,促其解决,以达到人尽其才和优化组合的目的。
(四)允许厂内待业。待业期间第一个月标准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由企业确定按月减发一定比例的工资,直至只发基本生活费和政策性补贴。
(五)企业可以组织富余人员承包外单位的工程项目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纳税后,以机械操作为主的提取纯收入的20%,以手工操作为主的提取50%,作为职工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企业可以组织富余人员承包本单位应由外部力量承包的技术改造工程和维修项目。企业因此而节约开支,经产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按节约额的20%提取职工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计入技术改造工程的成本或列入维修费用。
(六)企业组织富余人员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企业组织富余人员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5年。
(八)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从怀孕到小孩入学前,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请长假。凡经批准长假的富余女职工,产假期间,按规定照发标准工资和政策性补贴;请假期间计算工龄,发给60-70的本人标准工资(第一年按75%发给),低于45的按45元发给,政策性补贴照发。
(九)富余人员要求辞职自谋生计的,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办理正式辞职手续。经批准辞职的人员,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已经辞职的职工,不得再要求原单位复工复职。
富余人员要求停薪留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不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1%的劳动保险基金。如不按期缴纳的,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间停止享受原企业调资升级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可计算连续工龄,犯有严重错误处分期未满的不能停薪留职。
(十)允许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如糖厂等),在生产淡季发给职工适当生活费和政策性补贴,让职工回家待工。职工在待工期间可以从事法律允许的其他有酬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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