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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

  (四)积极引进竞争机制,培育和发展有组织、有领导、多层次、多类型、 多功能的劳务市场,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可互选择,企业还可开办厂内劳务市场,做到灵活调节和合理使用劳动力,促进优化结合。
  (五)积极扶持并办好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要努力创造条件,为安置、管理、调剂、培训富余人员服务。
  (六)要积极引导富余人员中的技术工人支援乡镇企业、城镇企业。对从城市到乡镇,从发达地区到边远山区,从国营企业到集体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的,要给予大力支持。在经济待遇上实行与效益挂钩,多劳多得。可以不迁户口、粮食关系。
  (七)认真做好编外人员和违纪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他们要以诚相待,热情帮助,积极培训。对个别在生产工作中表现很差的人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要支持企业使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利,以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
  二、实行鼓励企业积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一)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各种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其所有制性质,可以是全民,也可以是集体。允许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承包、租凭、联营或股份制等。主管企业在保证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的前提下,要在资金、场地、原材料、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它们以支持。主管企业多余和闲置的固定资产,新办企业可以有偿租用,费用从优;有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优惠转让或无偿转让,新办企业在创办初期,如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一年内,主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全部支付,或部分支付。凡经组织安置去新集体单位工作的富余人员,仍可保留原所有制职工身份,原企业继续为其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二)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的企业,创建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应视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从经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2 ̄3年。免征所得税1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微利企业,可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再给予1-2年的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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