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人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本案开始审理时提出,也可以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条 仲裁办公室主任担任仲裁长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担任仲裁长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案的仲裁。
第五章 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申请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与仲裁活动。但仲裁员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房地产仲裁活动。
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仲裁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被委托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陈述和辩论、提供证据、请求调解。
经仲裁机关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仲裁文书。
第二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申请人可以放弃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提起反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申请参与仲裁活动,成为仲裁的当事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由仲裁机关通知案件涉及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必须遵守仲裁秩序,履行调解书、仲裁决定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