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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转发商业部[1989]商油字第2号关于执行食油调拨价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转发商业部[1989]
商油字第2号关于执行食油调拨价补贴的通知
(1989年8月21日 京财商[1989]1300号)


  凡从省间调入食油的企业,在“利润”科目“调拨经营费支出”子目下设专户反应从省间调入食油每市斤增加一角补贴支出。省间调入的油料,按现行统计折率计算调拨价外补贴。原有老库存食油、油料价值及省间食油、油料调拨经营费标准均不作调整。
  根据今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为鼓励地方产油、调油,食油调出每市斤增加补贴一角,由调入地区财政负担。”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确定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凡食油(胡麻油除外)调出,在调拨价基础上每市斤均增加补贴一角,由调入地区财政负担。请即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贯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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