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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1日 京财工[1988]1814号)


市属各工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财政三、四、五分局: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局在1987年以(87)财工管字第445号文制定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一年来,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完善挂钩办法,我们制定以下补充规定。原(87)财工管字第445号文中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1.市属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局共同核定。原试点企业效益基数从1988年起统一并入各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局共同核定,并汇总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备案。
  2.实行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挂钩的企业,其销售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它销售收入。
  二、工资增长基金的清算
  1.以总公司为单位实行“两保一挂”的,总公司应及时掌握各企业工资增长基金的提取情况,各企业工资增长费用合计数不能超过以总公司为单位清算合计数。
  2.总公司挂钩包括预算外单位的,在年终清算时,应按预算内、预算外,分别清算。
  三、上交或实现利税的计算
  1.国家对企业减免的税款不应视同上交或实现税金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但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视同上交或实现利税。
  (1)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减免税款按照规定并入利润总额的可作为实现利润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2)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实行工资总额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新产品减免的应上交利税1988年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可以视同上交利税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3)同上交税利挂钩的企业经过批准,用减免税款归还贷款的50%可视同上交利税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上年已用部分税款归贷的,对增加部分可视同上交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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