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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一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1987年
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11月8日 京人工[1988]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资重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重点是担任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以及相当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现工资在97元、105元、113元(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的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但水平、资历等条件与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相同的人员。其中,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起骨干作用。并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可以提升一级工资。但是,上述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增加的工资额(不含工龄津贴)在三个级差及其以上,这次原则上不提高工资。
  二、增资指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资指标由市人事局下达,各区、县、局根据《通知》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在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制定升级方案,一般不要再把增资指标向下分配,如特殊情况需向下分配的,可由各区、县、局自行研究决定。
  三、企业中同类人员是否调整工资,市里不再制定具体办法,国家也不另拨增资指标,如何解决,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四、升级所需经费,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单位自己负担,财政不再追加预算。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参照办理。由各区、县、局自行研究决定。
  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要把握住重点,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严格执行政策,不得突破下达的增资指标,保证升级工作顺利进行。此项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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