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本市补充意见”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184号)
现将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关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沪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仍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今年两个月城镇土地
使用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因市人民政府尚未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局未组织开征。现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对今年两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和金山卫石化地区、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对已办理土地纳税申报的企业,各区、县税务机关要抓紧核定地段等级,待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后即组织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