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给予机关、事业单
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部分退休老工人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1988年12月19日)
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参照市老干部局京老干字(1987)第14号。市财政局(87)财行字第332号《关于给予部分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按照劳人险(1983)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工资偏低、生活困难的老工人,给予定期补助。现将具体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额在78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78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在62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补助到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