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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实施<平顶山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实施<平顶山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平政[1989]22号 1989年3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重点企业,市直及驻平各单位: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正在进行,公房出售试点工作业已展开。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市房改办拟定的《平顶山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予批转实施。望各单位将试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房改办,以便改进、充实、完善。

关于实施《平顶山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请示

(平房改办[1989]04号)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以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公房出售工作的顺利推行,经与市财政、物价、工商、税务部门共同研究拟订《平顶山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呈上,请审定。如无不当,请予批复实施。
  附:《平顶山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三月七日

平顶山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建房字〔1988〕第2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及驻平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典当、转租赁、让、交换、赠与、继承、分析等合法交易和产权变更。
  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交易所是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机关。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交换、抵押、典当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属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范围,必须通过市(县)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派人参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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