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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对于有偷、漏、抗、欠税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税务人员经区、县税务局长批准,有权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有权对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冻结其应当缴纳税款和罚款数目的业务款项,待税务机关查实定案后组织入库。对临时经营者,有权按规定扣留其部分货物或预交保证金,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经区、县税务局长批准,有权将扣留的货物变价或将预交保证金抵缴其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严格账簿、发票管理。一切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账簿,使用合法凭证、如实记账、核算。对不按规定建账、记账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除有权确定其应纳税款外,要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正式发票。在宁的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发票管理施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发票印制、使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部门配合,开税法宣传,共同搞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级司法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要把税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范围,并配合税务机关切实做好税收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障人身安全,认真及时查处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人员的案件;各银行、金融单位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款的收缴解库工作;税务人员到车站、码头、机场、邮电局(所)对纳税人执行纳税检查任务时,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部门要予以配合,给予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上设置税务征收检查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个体户、集贸市场和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支持,搞好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也可以设置联合办公机构,或采取联合办案和联合检查等形式,查处偷漏税行为,通力协作搞好税收征管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五个县的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体制。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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