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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
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8]85号《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发给你们,现根据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9]3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支持和加强税收工作。整顿税收秩序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对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决定》和《通知》要组织认真学习,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切实贯彻,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支持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整顿税收秩序,以切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作用。
  二、坚持以法治税,严肃税收法纪。这是贯彻《决定》的重要一环。
  治理税收一半,整顿税收秩序的核心是坚持以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税收的征、减、免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作出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协议中如有涉及税收问题,必须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对于超越权限的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
  三、维护和强化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有效地制止偷、漏、欠税和严厉打击一切暴力抗税行为,对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征管手段,改善税收管理,建立起良好的税收秩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条例》和国务院《决定》依法执行税收检查任务,任何人不得拒绝。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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