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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条 外地单位来我市购买剧毒物品的,凭购买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发给的购买证,直接到指定的商店购买。
  我市单位到外地购买剧毒物品的,须经本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军队系统购买剧毒物品的,须持团以上机关的介绍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警备区司令部审批,在发给《剧毒物品购买证》后,到指定的商店购买。
  第二十二条 接收国家调拨剧毒物品的单位,免办购买手续,但须向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章 剧毒物品的运输

  第二十三条 运输剧毒物品,必须持有到达地的县、区公安机关颁发的《剧毒物品运输证》。凭《购买剧毒物品登记证》购买剧毒物品在市区内运输的,免办《剧毒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剧毒物品的运输,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于运输剧毒物品车辆的技术性能要安全可靠,并设有明显标志。
  严禁使用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和翻斗车运输剧毒物品。
  (二)不得同车装运性质相抵触或防护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
  装运剧毒物品的车辆,不得同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三)运输剧毒气体、液体的车辆,须配备防毒、防晒等防护措施。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在市区内要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在居民聚居区、公共场所、重要机关以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附近停留。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个人携带剧毒物品乘坐载客的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剧毒物品。
  第二十六条 剧毒物品的装卸,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二)要在白天进行装卸。
  (三)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四)严禁装卸包装不合格的产品。
  (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六)装卸完毕后,对装卸现场进行认真清理,如发现撒落溢漏要及时采取清理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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