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年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下达后,各级单位必须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指标,本着“统筹兼顾,不留缺口”的原则,编制详细的收支计划,由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具体报送时间在财政预算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
3.为了调动差额预算单位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对其采取核定收支与奖励基金比例挂钩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两种形式:
(1)定收入、定支出、定财政补助(差额补助),超收与奖励基金挂钩;
(2)定收入、定支出,定财政补助(差额补助),减少财政补助(差额补助)与奖励基金挂钩。
实行上述办法,可一定几年不变。其挂钩比例的增长幅度原则上第二种形式应高于第一种形式。第二种形式核减下来的财政补助(差额补助)数,由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用以建立“事业周转金”或“事业发展风险基金”,继续用于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4.差额预算单位从结余资金中提取的专用基金(艺术表演团体等单位可按业务收入中一定的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可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对各项基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先提后用,留有余地的原则,其中事业发展基金提取的比例不能低于40%。
以上各项基金比例的确定,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5.差额预算单位建立的各项基金以及一些主管单位从其所属单位年终结余中集中的作为调剂本系统内部余缺的部分资金,均为预算内资金,必须纳入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接受财政监督。这部分资金不能在预算外列收列支。
三、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原则,统筹安排单位的收支计划。财政部门要对其收支进行全额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四、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
为了支持事业单位开展一些经营和生产活动,财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可设立事业周转金。财政部门建立周转金的有关规定,可按财政部2号令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单位建立事业周转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的专项借款和周转性资金;二是经批准从所属单位上缴和结余中提取的资金。
事业周转金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周转金要有偿使用,定期收回。有条件的主管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投放的事业周转金可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财政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切实做好周转金投放前的可行性研究。保证周转金的高效益使用。主管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只能用于补充周转金的数额。不得用于“奖励个人”等其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