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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7月7日 京财文[1989]92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广大职工开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现将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各单位必须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并做好核算工作。
  对没有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可对其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费包干办法。并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2.对有一定业务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可通过采取鼓励、扶持政策,促其努力增加收入。可实行抵支收入与单位年终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奖励基金挂钩的办法,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抵支收入范围和数额,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批准,抵支收入每增加一定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的比例相应增加,但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3.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和抵支收入是预算内资金,应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随意转到预算外列收列支。
  4.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各项基金比例,原则上,事业发展基金为50%,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之和为50%。
  二、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1.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对其收支实行全额管理,并根据单位情况,采取以下三种管理形式:(1)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结余留用。(2)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3)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结余留用。
  此外,财政部门也可对主管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采取经费包干的管理形式。确定差额补助的绝对金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几年不变。对有条件的单位,在核定收支基数时,可规定其超收的一部分上交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单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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