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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地专营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五)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包括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植物医院),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农药,由县专营批发部门按计划以调拨价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或者倒买倒卖。省属国营农场所需农药,由省供销社会同省农业厅制定分配计划,农场供销社与生产企业直接定货供应。
  二、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一)化肥。省统一分配的化肥,由省计委统一分配,专项切块安排。纳入省统一计划分配的化肥包括:⑴国家统分的包干肥和各种专项肥;⑵省外汇进口的化肥;⑶湘氮、资氮按规定交售的尿素;⑷株洲化工厂生产的磷肥和在区间调剂的小化肥;⑸洞氮的超产尿素;⑹岳化、湘钢、涟钢的硫铵。地(市)县生产的小化肥和用自筹外汇进口的化肥,以及省统一分配的化肥,由地(市)县计委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农药。国家规定的甲胺磷、敌百虫、敌敌畏、乐果等20个统配品的生产、分配,由省计委统一下达计划,分品种的具体数量,由农业厅、供销社商化工厅提出报省计委审核后,下达到生产企业。生产所需要的烧碱、黄磷、甲醇、液氯、三苯、氯丙烯、二甲胺、电解铜、乳化剂、酒精等主要原料,由省计委下达指令性生产和调拨计划,分别由省计委、化工厅、物资厅、轻工厅按计划保证供应,省经委要参与组织和协调。其余原由化工厅、物资厅负责帮助解决。省用于救灾所必须掌握的主要农药品种和数量,收购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到厂,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责经营。国家规定非统配的农药品种,由生产企业和专营部门实行产销接。新农药、新化肥的试验示范,报经省农资协调小组批准后,可由植保、土肥技术推广部门与生产企业进行产销衔接。农膜。省计划安排生产的农膜,由省计委统一分配。国家分配和省进口的农膜原料,要专材专用,保证完成农膜生产计划,工厂不得自销。
  三、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
  (一)省统一分配的化肥中除粮、棉挂钩肥和蔬菜生产专项肥继续执行现行价以外,其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出厂价、进口价和计划外同品种的进价,加权平均制定新综合调拨价,各县(市)比照此办法制定本地综合零售价。
  (二)洞氮、湘氮、资氮计划外超产尿素,由省物价局核定最高出厂价。
  (三)各地小化肥厂生产的磷肥、氯化铵、硝酸铵、硫酸铵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作价办法;碳铵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省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出厂价和销售价,其中省安排调剂的部分,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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