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化肥、农药、农膜实地专营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湘政发[1988]53号 1988年12月25日)
为了制止农业生产资料多头插手倒买倒卖,改变市场、价格混乱的状况,保证有效供应,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坚决执行国家对
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一)化肥、农药、农膜由各级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专营部门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转变企业机制减少不经营环节,合理组织运输,降低费用开支,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
(二)湘氮、资氮生产的尿素,按年产总量的80%交省统一分配(其中平价交售数量按1988年计划基数不变),其中农用尿素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工业用尿素和混合肥专用指标由省计委切块分配,按原渠道收购和经营。其余20%由工厂用于解决集资肥、地销肥等问题,但必须交由各级专营部门经营。洞氮的超产尿素以及株洲化工厂生产的磷肥,分别交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各生产企业生产收购的具本计划,由省计委另行下达。
地、州、市、县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实行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或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国家规定的20种统农药,由县以上专营部门统一收购:非统配计划品种,实行省内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定购,也可发联销、代销。
首、地、县计划安排生产的农膜,全部由县以上专营部门统一收购经营。
(三)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实行计划管理。全省进口计划由省计委统一向国家计委申报,进口手续分别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省二轻局办理。
(四)化肥、农膜的储备,由省、地、县三级专营部门承担,主要农药(具体品种由省计委和省供销社确定)的储备由省、地(市)两级承担。除正常库存以外的储备数量,由各级政府审定,其储备资金利息,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后,计入综合调拨价。建立农药经营风险基金,按销售额的1%提取,税前列支,专款专用。风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物价局、供销社制定。省级储备的救灾农药的贴息,仍按现行规定由省财政解决(即用原省安排的淡季农药储备贴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