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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教育
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
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
(1989年3月1日)


各区县成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教考字007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成人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商定,在《办法》的标准范围内制定北京市的相应补充意见,特通知如下:
  一、自学考试经费应在各区县成人教育局财务中单独列项。所收留成费用,应用于发展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并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支出按照《办法》中的标准执行。中专自学考试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考务费每人每门课2元。命题阅卷等按照高等自学考试支出标准的80%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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