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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
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
(京劳险函字[1989]11号 1989年3月13日)


朝阳区劳动局:
  你局(89)朝劳资字第26号“关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养老年龄,但连续工龄较短,享受何种养老待遇问题,我们意见: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的,凡工龄不满十年的,不实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办法。可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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