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书立、领受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除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或其他固定财产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领取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应按规定委托国内代理人贴花外,所书立、领受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其他凭证暂不贴花。
十一、房管部门记载以租养房的特种资金账簿,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营业账簿,应免贴印花;对房管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营业账簿,仍应按规定贴花。
十二、企业和个人签订的租柜经营的合同,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仍应按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贴花。
十三、对商业采购供应、银行、保险和外贸等部门,同一类应税凭证繁多,均按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三条规定,对凭证编号和装订成册,按凭证记载的金额汇总后计算缴纳印花税,不应按财务报表的销售额、投保额、借款额等核定比例率计算交纳印花税。
十四、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如单一凭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可将这些免税凭证剔除后汇总缴纳印花税。
十五、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仓库,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业的货物,为了内部结算而开具的仓单,可以不作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免贴印花。对为本公司或本企业以外单位存放的货物,签订仓储合同的,应对合同贴花,并将仓单粘贴合同上。不签订仓储合同的,所开仓单一律作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贴花。
十六、外贸等单位承办代理进出口业务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加工等合同,应由外贸等单位对签订的合同代缴印花税。
十七、印花税检查中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滞纳金,一律开具通用缴款书,并注明税款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