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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地[1989]17号 1989年3月29日)


  现对各分局、县局反映的印花税若干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第三产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其年初金额不论是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的,均按资金账的实际金额计算贴花。
  二、有些企业年初自有流动资金发生负数,可在固定资产原值数额中抵减后计算贴花。
  三、在承包建筑工程中,不论是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的,所签订的合同均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算贴花。
  四、以提供资金或固定资产作为联营的,应对签订联营合同中有关固定资产部分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计算贴花、联营企业对这部分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原值单独按资金账计算贴花。投资方在下年度初的资金账可扣除这部分资金或固定资产原值后计算贴花。
  五、工商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都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均应按规定贴花。
  六、私房出租中的私下合同,一经查出都作隐瞒纳税凭证论处,除按合同金额补贴印花外,并按规定从严处罚。
  七、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向房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签订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其中由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全部金额计算贴花,单位就补贴金额部分计算贴花,个人按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计算贴花。购房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贴花。
  八、各企事业单位联建公助的住宅,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各私房户自费负担水平不一,有以原私房估价作为投资,有的由企事业单位对原私房作价买进,翻建后以优惠的低价卖给原私房户,也有原私房户投资一部分等等。因此对原私房户购买联建公助住宅签订的合同,一律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造价,就其购房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转移书据计算贴花,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力许可证照贴花。
  九、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来沪与我国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在国家税务局尚未明确前,只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一执凭证贴花,外商一执凭证暂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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