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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产住售后维修管暂行办法

  (一)住房出售后五牛内继续提取旧费和大修基金,提取的大理基金做维修资金。
  (二)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修资金。

第四章 维修理

  第十一条 公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查勘质 量检查及时缮保证购房户的住安全也可委托屋经营部门进行有偿维修服务或组织购户组成群管房组织负责维修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购房用遵守售房单位制售后维修管理规定,爱护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 。
  第十三条 对于影响整体运行的室内暖气、煤气、上下水等自用设备,不准随意变动或增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增减的,要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售后住房的自用 部位、自用设备损坏,影响他人利益时,必须及时修复,不得借口自用部位而拖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售后住房整体色调应保持一致。自用部位的室外部分(室外门窗、阳台等)的油漆粉刷或部件的更换,由售房单位统负责,所需费用由房户负担。
  第十六条 购房户不提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掏、挖。确需更改的,必须报经售房单位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七条 共用部位不得侵占。对侵占共用部位者,产权相关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售房单位和当地房产管理机关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购房户对共用部位,有依法进行保护、检查和养护的义务。对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建筑整体的结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告制止,或向售房单位报告。售房单位和房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有权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同《石家庄市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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