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产住售后维修管暂行办法
(1989年4月7日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5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后维修管理证住房的合法权益根据《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务院《城市私房屋管条例》及市向职工出售住房试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售房单位负责公产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购房户要服从售房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房产管理机关负责对已出售公产住房的维修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维修范围的划分
第四条 自用部位的维修由购房户负责。自用部位是:独户使用的楼房和独门独院的平房,院内(含院墙)部配套设备;单元式楼房公户门以内部分及自用阳台;通走廊式楼房和一院多户平房室内部分及归购房户使用的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 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和维修由售房部单位和购房户共同负责。楼房的共用部分是:承重结构部分,屋面,楼梯间,共用走廊、共用门厅等。共用设备是: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共用天线、公用照明设备等。一院多户平房共用设备是:上下水管道、水表、室外供电线路、公用照明设备等。
第六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部分的运行维护和更新由原管理单位负责。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是: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变电室、高压泵房、供暖锅锅炉房上下水暖气煤气三管干线、电梯等。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维修资金由购房户承担。
第八条 共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购房户和售房单位共同承担。售房单位从售房之月起, 对共用部位共设备保修年。保修期满后购房户按购住建筑积修费用(按家规定维修准)的10%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费不足部由售单位负担。
第九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修资金仍原渠道解决。
第十条 房维修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