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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十三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十三
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1月21日 京财商[1989]2068号)


市商业各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文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请示财政部,十三种名酒和纯毛毛毯、电冰箱、电风扇等商品降价以后,行业应以降价后的实际留利按有关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计提职工奖励、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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