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林业局、财政局转发林业部、
人事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
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10日)
各区、县林业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林业局各所属单位:
现将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林计字(1988)373号《颁发<
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除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人员(含临时工)从事接触有害物质作业时,可按实际作业天数计发岗位津贴,日津贴标准,按《通知》所列的月津贴标准以25.5天折算。
二、 甲级、乙级津贴标准《通知》规定了幅度,各单位可在幅度以内,确定所执行标准,并请将执行方案报市林业局、人事局、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