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股现役的处罚规定
(1989年3月8日)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关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服现役的处罚规定》(苏政发[1988]160号),为做好我市征兵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国性公民,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指定地点进行兵役登记,由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明。接到预征对象通知书的适龄公民,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自行前往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对符合兵役登记或服现役条件而拒绝、逃避、经教育不改的,按苏政发[1988]160号的文件规定给予处罚。处罚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一级兵役机关负责监督。
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不得批准和接收未经兵役登记者就业。
三、各兵役机关均应设立兵役违纪举报中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兵役登记工作时,应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廉洁守纪、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接受贿赂、营私舞弊,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服现役提供条件或马虎从事,玩忽职守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市征兵违纪举报中心电话号码:646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