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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1998修正)[失效]

第四章 价格及票证管理

  第十六条 凡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我省统一运价规则,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客票。从事城镇短途客运的三轮车、人畜力车的票价由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公路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证帐卡和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发有手续,核对无差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运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等要加强对公路客运的管理,对营运证照、营运线路、客运纪律、客运秩序、服务质量、票证使用、规费缴纳及运输价格、政策、法规、法令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扰乱客运秩序、违反客运规定、不使用统一客票、无照营运、哄抬运价、偷税、不服管理、围攻、辱骂、殴打执行任务的公务人员等行为,分别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对未经公路运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购车非法经营客运的,以及对私制、倒卖客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对擅自变更营运路线、停班、脱线,不按指定班次运行,不按规定站点始发、停靠的,分别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对站乘人员私存和出售废票、空白票,一票多用、收钱不付票或多收钱少付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不按规定缴纳运管费、客票附加费的,由车籍所在地运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检查中发现外省、地(市)车辆漏缴的发“违章通知书”,转告车籍所在地运政管理部门处理。严禁乱扣车、滥罚款。
  第二十条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凡不符合规定的罚款一律退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路运政管理部门在执行任务时,要以礼待人、秉公办事。不得越权检查交通违章、扣留行车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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