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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30日)废止(原因: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旅客的正当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包括长途、旅游、出租、三轮客运等)及客运服务业,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公路运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对公路旅客运输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管理

  第五条 购置客运汽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先向当地县以上(含县,下同)运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设区的市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再购置。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要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及驾驶员经公安车管部门审验合格、证照齐全有效,车况符合“客规”规定;
  2、申请的路线要有较稳定的客流;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客运服务企业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售票、候车设施,行包托运设施及站务作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凭主管部门或乡(街道)政府证明和经运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购车手续,填写《开业申请报批表》,报所在地县以上运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
  2、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经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3、凭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保险部门办理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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