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局、
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
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1989]35号 1989年3月28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直属各单位:
  《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随文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津贴标准按不同岗位分别定为每人每天2.5元、2元、1.5元、0.9元。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
  实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60%,不足部分由市、区、县环卫部门自行解决。市财政补助款项,按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1988年末编制内的在册职工人数(年人均180元)计算,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下达给市环卫局和区、县财政局(预算指标另行下达)。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凡本市环卫系统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均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
  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与原有环卫津贴合并使用(以下简称津贴),按以下四类标准执行:
  (一)掏粪、掏化粪池、疏通厕所的工人,公厕保洁工,清运垃圾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垃圾场(站)的常设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5元;
  (二)运输粪便、渣土和洒水、扫尘(大、中型扫尘车)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清扫马路工,维修公厕的工人,清洁车辆修理工(含徒工),每人每天2元;
  (三)修理清洁车辆的车、磨、铣、刨、钳等机械加工工人(含徒工),水暖工(含锅炉工),检验工,外线电工,每人每天1.5元;
  (四)除执行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职工,每人每天0.9元。
  三、环卫系统各基层专业队和车队的正,副队长,车间的正、副主任以及生产调度,均执行本部门主体工种的工人所执行的津贴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