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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9月20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城镇私房修缮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城镇私有房屋的安全检查。
  1.凡位于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均属各级房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的范围,具体地域范围的划分,由各区、县局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拟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上述划定的范围内,农民个人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自用、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由产权人出租人负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管理;已征用、尚未拆除房屋的安全检查,由用地单位负责,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管理。
  2.凡属由当地房管部门协助检查的房屋,应同其负责检查的房屋一样对待,纳入查房计划,不论房主自查与否,均按查房有关要求统一安排检查。产权人、住房人拒绝当地房管所协助查房,经动员无效的,拒查人须在“拒绝协助查房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证,有关手续存档备查。
  3.经当地房管所检查有局部危险,需进行木结构抢修加固的房屋,凡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由当地房管所安排抢修加固。未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不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和房主自住房的抢修加固工程,一经查出,房管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产权人、住房人及时避险或抢修加固,抢修加固费用由房主自行负担,房主无施工力量需委托房管部门代修的,当地房管所应给予协助。遇有房屋出现倒塌危险的紧急情况,如房主无力抢修的,当地房管所可协助房主按先采取排险措施,后结算抢修费用的办法处理。产权人对当地房管所制发的危房抢修加固通知持不同意见,拒修或拖延不修,出现倒塌事故的,由产权人自行负责。
  4.当地房管所查出的需中修以上危险工程项目,经区、县局核定后,由当地房管所向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发书面通知,区别不同情况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无力修缮、承租人又无工作单位,属政府(本局)垫款修缮的,房管部门应安排施工计划,及时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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