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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工业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1月23日 京财会[1989]2091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财政三、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9)财会字第19号《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会计制度已按征订册数下发),同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转发所属企业一并执行。
  一、各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按我局年度决算会议上布置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列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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