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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失效]

  (九)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十)国家规定应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用地。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面积,依据市及县(市)、区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申报,由税务部门核实后纳税。
  第七条 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后给予定期减免。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区别不同类区计算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商业企业用地(详见附表)。
  工业企业用地,市内一元五角,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一元二角,建制镇、工矿区一元。
  企业自管住宅,私有住宅用地,五角。
  第九条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缴纳或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因改变土地使用面积、使用性质,以及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在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纳税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九八九年度土地使用税,于年末前一次缴纳;一九九零年开始,纳税人须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向税务主管机关分期缴纳。
  纳税额较小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年度一次缴纳。
  第十二条 纳税人逾期不纳税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下的滞纳金,税务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强行扣缴。
  第十三条 违反税收法规和本规定,抗税、偷税和妨碍干扰税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税务主管机关可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给予处罚,纳税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向其上级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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