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7修正)
(1990年2月5日贵州省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黔府[199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和我省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制止伪劣商品流通,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须制定质量标准的民用产品、商品(以下简称产品、商品)生产和经销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生产、经销者(以下简称生产者、经销者)。
第三条 经销有关国计民生、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行重要商品质量报验制度。凡直接从产品生产企业或外省进货的批发和零售经销者都必须执行重要商品质量报验制度。
第四条 严禁生产、经销伪劣产品和商品。生产者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经销者必须对其商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重要商品质量报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质量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揭发。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计量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生、商检、医药、环保、物价、公安、商业及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本办法。
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对产品、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负责通报抽查结果;
(三)省级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制订重要商品质量报验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发布全省实行质量报验的商品目录。各级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会同工商、物价、卫生、商业等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在社会团体组织“商品质量信誉单位”评选活动,制订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省级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认证合格或委托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