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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暂行规定

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防止船舶污染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含浮码头、趸船、水上作业平台和排筏等)及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内河通航水域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内,禁止任何船舶和个人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有毒有害物质、生活污水或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清洗沾染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器材、工具和其他物品。
  在各县、乡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的范围内禁止船舶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禁止新放排筏。
  船舶排放油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船舶扫舱垃圾、返销蔬菜等废弃物,应由装卸单位或货主、船主负责回收处理,严禁抛入内河通航水域。
  第六条 船舶装运爆炸、易燃、毒害、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及有关港航规定。船方与装卸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落水污染内河通航水。
  船舶装运油类货物,必须采取预防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第七条 船舶应配备储集生活废弃物、生活污水的渗漏加盖容器,集粪箱(柜)或便桶。装运垃圾、肥料或其他粉尘飞扬货物的船舶,还应设有舱口拦板、舱盖或采取其他防止飞扬流失的措施。
  第八条 船舶应按国家船检局《内河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的规定,设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船舶应持有港航监督机关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记录文书。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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