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管理的房屋,由代管人持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确权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及他项权登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须提交规定的证件及有关产权资料。
第九条 新建房屋须在房屋竣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竣工图纸、总平面图和上级批文,办理确权登记。
购买商品房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购房合同及完税凭证办理确权登记。
未办理确权登记的,翻建、改建房屋时,有关部门不得列入计划,不予发放建筑许可证;扩建房屋需新征土地时,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城市建设拆迁时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条 房屋翻建、改建或扩建的,产权人应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在房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后办理有关建筑许可手续,并须在竣工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原有的产权证件、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竣工图纸、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转移,须在房屋交付行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下列证件,办理转移登记:
(一)买卖、赠与或交换的房屋,须交协议书和完税证件;
(二)调拨、征购、合并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协议书或产权交接文书;
(三)继承、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效的继承文书、分割协议;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判决、裁决或调解引起产权转移的房屋,须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房屋因拆除、倒塌及其它原因灭失,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拆除许可证、灭失处理报告或其它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设定的房屋优惠权、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须在设定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当事人签定的有效协议书及有关证明,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的他项权利期满,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或他项权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享受国家或单位的补贴或优惠条件而购买、建造的房屋,登记时应在底册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产权转移时国家或原补贴单位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