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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房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改革调整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交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关闭、撤消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0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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