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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专项用房有偿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落实私房政策
专项用房有偿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8月16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遵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为弥补落实私房政策资金不足、房源不足的困难,市落实私房办公室于1988年下半年开始,对落实私房政策专项用房采取了有偿使用的办法。这一办法的实施得到了各有关单位的欢迎和支持,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截止到1989年6月底,共售出房屋近800间,已收回资金2200余万元。为更好地推行这一办法,加速对私人自住房的腾退工作,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房单位必须是有落实私房政策任务而无建房能力的。所购房屋必须给本单位占房职工安排使用,以腾退其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购房数量一般应与所需腾退的私房面积大体相等。占用私人自住房过宽的,要适当紧缩;过紧的,可酌情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出占用私房面积的二分之一。
  二、单位购得专项用房后,必须列入年度腾退计划。接到拨房通知,应立即组织动迁工作,不得拖延。对给房无理不搬者,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责令其搬出。单位处理后,仍拒不搬出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区落办。市、区落办接到报告后,由所属法纪部门配合单位促其搬出。仍无效的,提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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