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环保局、劳动局、
物资局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的通知
(京经安字[1990]第085号 1990年2月10日)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计经委、公安局、劳动局、环保局、物资局,中央在京各单位:
长期以来,我市用于金属焊接、切割的乙炔气源主要是靠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产生,这种发生器在使用中弊病很多:大量电石渣分散排放,污染环境;电石发气量不充分造成浪费;乙炔质量不稳定;尤其是在使用安全上危险性很大,极易发生爆炸事故。瓶装溶解乙炔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相比,具有节省能源、减少污染、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的优点,是焊切技术的重大进步。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已普遍使用。
我市自1982年开始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经过几年来的整顿和提高,目前已初具规模。根据国家经委经机(1982)29号文《关于推广使用溶解乙炔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为确保亚运会的顺利召开,市经委和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大面积推广使用溶解乙炔,并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0年5月1日起,在下述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
1.城区三环路以内地区。
2.三环路以外的14个亚运会场馆点距围墙200米以内地区:北京大学生体育馆、北京体育学院体育馆、昌平自行车赛场、海淀体育馆、石景山体育馆、丰台垒球场、南郊木樨园体育馆、朝阳体育馆、北郊田径场、北郊游泳馆、北郊体育馆、草地曲棍球场及北郊亚运村。
二、以上地区在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后,改用瓶装溶解乙炔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三、市物资局授权市化工轻工公司负责分配安排生产溶解乙炔所需电石。为避免本市能源外流,市分配电石所产溶解乙炔不得销往外埠,统一由市化工轻工公司分配销售。自5月1日起,化工轻工公司停止向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供应焊接、切割用电石。同时将把对其分配供应的电石,改供溶解乙炔气。具体供应办法实行市化工轻工公司统一分配,各生产厂定点供应。
四、外省市瓶装溶解乙炔进京由市物资局化工轻工公司统一负责,其生产单位必须是经过当地省级经、计委及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厂,其溶解乙炔质量和气瓶安全由市化工轻工公司报市气体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市劳动局锅炉处负责审核。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购进。
五、本市各溶解乙炔生产厂、站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GB6819-86“溶解乙炔”国家标准,销售要优先供应以上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的地区。并要积极向使用单位宣传瓶装溶解乙炔的运输、存放、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