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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地[1989]38号 1989年5月20日)


  现对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沿江、河、湖、海的企业,延伸在水面上建造的码头、房屋等建筑物部分,可不作为占用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企事业单位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过街楼房或建筑物(即房屋或建筑物在公共道路的上空)可不作为占用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在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房和园地上加层扩建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并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其土地使用税仍由拥有土地使用税的房管部门缴纳。
  五、在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例上海展览馆内的友谊酒家),凡土地使用权属关系没有划分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土地使用权属关系已划分的,属于企事业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
  六、公园、名胜古迹、文化官、俱乐部、少年宫等免税单位的对外营业场所,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这些对外营业场所在公安、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可经区、县税务机关批准,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故一般不予减免税。但有些区擅自决定对校办工厂、教育部门举办的第三产业等免征土地使用税,也有些区借故土地管理部门已征收公地租金而不征土地使用税,造成区与区之间在执行税收政策上的矛盾。请有关区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严肃税收法纪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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