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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对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对铁道部自行解决
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地[1989]68号)


  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6号《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内称: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交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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