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
流动资金占用费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1989年8月5日 京财会[1989]1145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财工(1989)1025号《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通知》,现就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应在“453应交资金占用费一应交流动占用费”科目中核算。
  每月月底以前,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上交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一应交流动资金占用费”科目,企业上交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时,借(减)记“应交资金占用一应交流动资金占用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