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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等关于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实施细则

南京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
等关于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实施细则
(1989年9月18日)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89]56号,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8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1、在南京境内,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宁、省属在宁、军队在宁的企事业单位)。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3、银行、保险部门。
  二、征收标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千分之一征收,其中从事调拨批发业务的按进销差价的千分之三征收。
  2银行、保险部门按营业税额的百分之二计征。
  3收缴财政的罚没收入,以上年为基数,增长部分的百分之三十充实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三、征收机关
  1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银行、保险部门应缴的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2市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缴的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征收,五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3罚没款由财政部门计算划缴。
  四、征收办法
  1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由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税务部门按委计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半年计征。
  2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使用的缴款书今年暂与副食品生产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合用,各征收部门在填开缴款书时,应分别填列应征副食品生产发展基金与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金额。明年启用新缴款书。
  3市、区税务部门征收的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比照现行副食品基金交纳的渠道办理。
  4南京市投资公司副食品开发分公司应按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半年将收入全额,县财政应按季将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划入南京市财政局“集中专项资金存款户”,账号:79147004,开户行:市工商银行信贷部。
  五、使用范围
  1用于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涨落。
  2平抑市场物价必需储备的商品费用补贴。
  3组织议价原辅材料生产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部分价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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