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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整顿粮食流动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整顿粮食
流动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
(1989年9月23日 京财商[1989]1562号)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粮食直属各公司,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9)财商字第178号《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粮食流通领域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第一条 粮食部门和其他行业用粮单位严禁以联营或其它名义外销、外运各种平价粮油及平价粮油制成的挂面、方便面。粮食部门根据本市粮源情况,需要与外省市进行粮油品种兑换(平价兑平价)和凭全国通用粮票供应粮油食品与复制品,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要严格审查本市糕点、酿造等行业用粮指标,严禁上述部门向外省市联营单位提供平价粮油货源。
  第二条 各区、县粮食零售部门要严格执行粮油的销售有关规定,不得跨区供应非定点供应单位平价粮油。也不得将平价粮油销售给非平价粮油供应对象。
  第三条 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票证管理规定。不得收购或用物品兑换本市粮票和平价粮油销售结余指标;也不得在销售议价粮油及议价粮油复制品时,收购本市粮票;不准本市粮食部门代其他单位在外省、市收购本市粮票,套购平价粮食。
  第四条 粮食部门今后再进行平、议价粮油品种兑换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平价粮油与议价粮油之间的品种兑换、品种调剂,要纳入计划,经市粮食局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计划执行,由市粮食局填开品种互换通知单,办理兑换手续。
  2、企业用价值低的议价粮油兑换价值高的平价粮油原则上不能兑换,经市粮食局、财政局批准,需兑换的议价粮油只能保持5%以下的利润率,高出部分上交财政部门。
  3、不同企业之间的平、议品种兑换,只互转平、议差价,各自实际支付的运杂费、装卸搬运费、调拨经营费可不互相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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