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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失效]

  (四)患急病、重病的退休干部用车,原单位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原是副局级以上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二十五元交通补贴费,其他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三元交通补贴费。
  (五)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助。
  (六)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或出售商品房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退休干部。退休干部私有住房需要维修,本人无力解决的,原单位要给予人力、物力帮助或适当的经济补助。
  (七)对无子女或丧偶独立生活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和居住地组织密切配合,给以必要的照顾,妥善安排他们的晚年生活。对身边无子女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将其在外地工作的一名非农户子女调来居住地,人事、劳动部门要给予办理调转手续,公安部门要准予落户。
  (八)各单位要在重大节日期间做好退休干部走访慰问工作。
  (九)退休干部去世后,原单位要协同家属做好丧葬及后事处理工作。
  第六条 提倡退休干部在身体允许、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为两个文明建设从事义务服务;鼓励和支持有专业技术的退休干部从事技术、咨询工作;允许退休干部从事其他劳动,其范围和报酬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退休干部再工作的管理工作,由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负责。
  (二)退休干部再工作的审批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到市、县、区人才市场办理签证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退休干部办理再工作签证手续时,由用人单位按其月报酬的3%和合同期限,一次性向人才市场缴纳管理费。人才市场应将管理费中的75%作为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拨给同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掌管使用。
  (四)对不按审批手续私自聘用退休干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办审批手续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及时补办。
  第七条 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按规定每人每年六十元由财政部门拨给,全部留给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用于组织退休干部开展活动,不准挪作他用。退休干部管理经费为每人每月二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于每年年初按本单位退休人员总数一次性拨给市、县、区人事部门掌管使用。县、区人事部门要将收到的全部管理经费,按40%的比例上交市人事局。退休干部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全局性的活动。退休干部经费结余部分,可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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