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转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
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
(1989年8月17日 京工商企登字[1989]46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各审计事务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有纳入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非公司企业,凡从事商业批发(含兼营批发)业务、经营重要生产资料(范围按京政办发(1989)2号文规定划分)和彩电专营业务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证明”。
未纳入预算管理但从事上述三类经营的全民所有制非公司企业,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
二、注册资金验证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开办的企业(含公司)。今后,新开办的全民所有制预算内企业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要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证明”;新开办的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和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凡注册资金未经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