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1989年11月28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教育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函(1989)7号《关于
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以下称《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在编正式职工可按《复函》规定,享受特教补贴费。
二、“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按京人工(1988)第17号文件提高10%之后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