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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退休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方式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
退休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方式的通知
(1989年12月2日 京劳筹发字[1989]394号、京银发字[1989]第271号)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各专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市政府京政发(1986)117号文件精神,确保职工退休统筹基金(包括企业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乡镇企业受聘人员退休养老基金和临时工的养老基金等)、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等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收缴。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0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的通知以及(89)京银发字第47号文件通知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收缴两项基金的银行结算方式通知如下:
  一、两项基金的收缴改用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使用委托收款凭证。
  二、两项基金均属社会保障性质,是国家改革现行保险制度,实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两项基金的按时筹集和及时发放,银行收到两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后,由单位开户银行直接结算,分别转入上述两项基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统筹基金”专户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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