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89]406号 1989年12月9日)
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主管局,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
为补偿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取消固定工身份后带来的风险,我局试点办法中规定:企业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日起,在当年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上,增加4%的风险工资。其中2%由企业代扣,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个人退休时养老保险金的补充。为加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1989年底前要逐人建立台帐,及时、准确地记载企业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按职工个人挂钩工资总额2%提取的数额。这项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存入银行,在企业内部分解到个人。
二、职工退休、合同期满转往街道或调往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时,企业应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并发给职工本人。
三、职工调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原单位应将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并转付调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