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各单位接收外地职工
调京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配发字[1990]105号 1990年4月26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资处:
近期以来,发现有些从外地调京的工人,来京后工作安排不落实。有的是申请调京时企业、事业单位开具了接收证明,但工人调京后不接收;有的调来北京后不去原定的接收单位工作。因而使这些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没有着落,企业、事业单位也不能调入需要的工人。为了维护工人与企、事业单位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特对外地调京工人工作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收外地调京工人工作的管理。自今年5月1日起,各企、事业单位出具接收安排外地调京工人的证明,市属单位必须经其主管局、总公司劳资处审核同意;区、县属单位必须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同意;中央直属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报经主管上级的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送市或区、县劳动局审批。
二、凡出具接收外地调京工人证明的企、事业单位,在外地工人经市或区、县劳动部门批准调京后,必须予以接收并安排工作。工人按期报到后,从调出单位停发工资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工资。在调动过程中,原出具接收证明的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三、凡是外地调京工人调京后应即到出具证明的接收单位报到并服从分配,开始工作。调京后不报到,或报到后不上班、不工作的,接收单位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